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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17    作者:    点击:[]


2021年11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社区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创造优良舍风、学风和校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部学生公寓和住宿学生。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积极向上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三条 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应根据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做到以下几点:

1.按学校规定及时交纳住宿费,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不得自行在公寓外住宿。

2.爱护公共设施,室内门窗、桌椅、家具等应妥善使用保管。公寓内设备如有损坏,及时向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报修,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3.遵守学校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规定。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和私拉电线、网线;做到人走断电,无人时禁止手机、充电宝等充电。

4.爱护消防设施,注意防火。严禁在公寓楼内焚烧物品,杜绝火灾隐患,应熟知灭火知识及逃生知识,紧急情况下通过消防楼梯疏散。

5.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生活秩序,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严禁在公寓内喝酒抽烟;严禁在公寓内进行任何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6.讲究卫生,维护室内及公共场所清洁。学生公寓实行垃圾袋装化,每天由值日生打扫房间并把垃圾带到楼外指定地点;学生本人整理床铺,个人物品按统一要求摆放整齐;不得在墙上乱贴乱画;不随地吐痰;禁止乱丢、乱抛杂物、乱泼污水。

7.维护公寓安全。出入公寓须携带有效证件;禁止留宿外人;严禁在公寓楼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保管好各自物品,现金存入银行,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注意防盗。

8.自觉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公寓假期管理规定,按时离校、返校。

9.模范遵守公寓各项规定,争创“文明宿舍标兵”,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的管理,尊重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协助搞好公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社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社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1.对学生社区实行全面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社区管理工作。

2.制定或修改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3.对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财务、设备等使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4.对各学院(部)的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5.其他应由学生社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学生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完善全校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全校学生住宿总体方案,做好房源统计、功能划分、房间调配、住宿管理等工作;

3.积极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工作,配合各学院

(部)做好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4.强化技防和人防,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负责社区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育人氛围;

6.负责组织学生公寓卫生、纪律、安全等工作的检查评比; 负责对在公寓内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7.负责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设施,为学生创造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8.负责制定物业外包岗位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等,督促、检查和考核物业公司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9.负责公寓管理经费的预算和使用;负责社区内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维护;

10.负责指导学生社区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按其章程组织开展工作;

11.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社区内各类传染病的宣传、预防、消杀、检测工作;

12.完成学校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应把学生公寓作为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具体负责本学院(部)学生宿舍的安全、纪律、卫生、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等。

学校把各学院(部)学生公寓的管理情况作为考核学院(部)

学生工作和辅导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区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其基本职能是:反映住宿学生要求,对社区建设提出合理建议;检查监督社区内学生的卫生、纪律、安全;搞好社区的宣传工作;组织社区文化活动,搞好社区文化建设;做好社区服务,组织学生参与社区内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学生住宿、调宿、退宿规定

第八条 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安排人员进公寓住宿。本人申请,经家长同意,学院(部)批准,允许研究生在校外住宿。研究生新生可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填写《不在校住宿回执单》直接申请;研究生在校生可在每年 6 月 1 日—6 月 30 日集中申请,经批准后,须在暑期放假时搬离宿舍,办理退宿手续后本学年不得再申请回校住宿。各学院(部)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及家长签订安全协议。

第九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者应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不得出租床位,不得加装床位。

第十条 公寓楼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有权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集中,涉及的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因专业调整导致学习和住宿不在同一校区的,凭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相关证明向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于其它原因要求调整住宿的,应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部)与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协商后决定。

第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到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办理复学手续时与学生社区服务中心联系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住宿时或在宿舍住宿期间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应及时向各学院(部)和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报告,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宿舍安排或调整。

第十四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籍的,或因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其在校内学生公寓的住宿资格即告终止,离校时应及时到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搬迁、毕业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搬迁、离校。在搬迁、离校期间要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应按价赔偿。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在办理退宿手续后,须搬离宿舍并带走个人物品,因宿舍清扫、维修、粉刷等原因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退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假期住宿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暑假期间因有课题研究、实验项目、考研复习、参加社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在校住宿;寒假期间除有课题研究或实验项目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安排离校住宿。

第四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安全稳定工作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1.各学院(部)承担的安全稳定责任。各学院(部)承担本单位学生公寓室内(宿舍内)安全主体责任,负责住宿学生思想稳定工作,要建立针对本学院(部)实际情况的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体系,要有专人管理,有完善的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夜间点名报告制度和高效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有处置各种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有针对特殊人群和针对节假日等特殊时段的工作预案、措施等。

2.学生工作处承担的安全稳定责任。学生工作处承担全校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公寓技防设施和其他硬件设施建设,负责公寓楼公共区域日常消防安全、用水用电安全,负责督促学院(部)加强学生宿舍内部的安全、纪律管理,负责监管消防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开展定期维护保养维修,负责对公寓物业项目的消防设施日常安全巡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巡查、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督导检查和考核。

3.安全管理处承担的安全稳定责任。安全管理处承担全校学生公寓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对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按照物业考核办法对公寓物业项目消防、治安安全管理进行月度和年度监管考核,负责指导消防维保单位对公寓相关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保养,负责对公寓基础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更新更换,负责学生公寓周围治安巡逻安全,负责学生公寓重大治安案件的协调处置。

第十九条 所有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要增强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传染病防治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公寓内严禁以下行为:

1.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2.在公寓楼内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以及有腐蚀

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3.学生公寓楼内禁止存放电动车,学生宿舍内禁止电动车电池充电、禁止私自存有或使用各种发热电器、劣质电器、无 3C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禁止使用破坏学生公寓智能控电设备的插座,禁止存放或使用电炉、电锅、电热杯、电卷发棒、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电烫斗等;

4.私拉电线、网线;

5.离开宿舍不关照明灯、不拔充电器、不关计算机等;

6.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液化气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以及在宿舍内吸烟、烧煮饭菜;

7.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增强防盗安全意识,保护宿舍内财物安全。

1.学生公寓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造成损失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住宿学生可参加个人财产保险。

2.妥善保管自己的宿舍钥匙。切勿将宿舍钥匙借给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更换门锁,其成本费用由责任人负担。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备份各宿舍门锁钥匙,住宿学生因故需临时借用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并及时归还。

3.离开宿舍或睡觉时要随手锁门、关窗。

第二十二条 注重自身和公共安全,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1.遵守作息时间。学生公寓每日 6:00 开门, 23:30(具

体时间以各校区公寓实际公布的时间为准)关门。无特殊原因不得早出晚归或夜不归宿,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出具学院(部)书面证明。临时有急事者应由本宿舍宿舍长或班长签字确认,在公寓楼门卫室登记后方可出入,之后由宿舍长或班长报至学院(部)。早出晚归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出入公寓楼。住宿学生因个人原因外出、晚归或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2.禁止留宿他人。学生公寓禁止留宿他人(非本宿舍人员);

未经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允许,住宿人员不得带非本公寓楼人员进入公寓。

3.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检查。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寓楼内携带和存放管制器具等违禁

器材,禁止在公寓楼饲养各种动物及其他有害生物。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楼内推销商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进行非法集会,禁止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

第二十六条 发现火警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有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文明建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有维护集体环境文明、公共健康的责任义务。要遵纪守法,熟知校规校纪和各项公寓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 要爱护公共财物。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公寓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不得随意拆卸、改装或挪作他用。发现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等损坏要及时报修。若因不当使用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人为恶意破坏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要遵守大学生文明公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

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中发生意见分歧和冲突时,要相互理解,诚恳沟通,遇有不能自行和平解决的问题要冷静克制,及时报告辅导员、班主任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 要遵守公共道德,行为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禁公寓内打球、踢球、滑旱冰以及赌博、酗酒、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摔爆响物、燃放烟花爆竹、向公寓楼外及楼道内抛洒、投掷物品等不良行为。

第三十二条 自觉作息,住宿人员应自觉尽早熄灯就寝,熄灯后不要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要维护公共环境,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将垃圾自行带到楼下放入垃圾桶内,禁止随地吐痰、泼水以及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禁止在楼内停放自行车等各类车辆,禁止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

第三十四条 要搞好宿舍内务,建立值日制度。每个宿舍要确立宿舍长,建立值日表,自觉保持室内安全、卫生、整洁,每天打扫宿舍,每个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并配合有关检查。宿舍内卫生由各学院(部)负责管理,学生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物业公司、学生社区自管会等不定期对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纪律等进行检查督导,检查情况每周进行汇总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情况记入本人档案,违纪学生所在宿舍不得评为文明宿舍。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部)具体负责本学院(部)学生公寓的文明建设;学生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督促各学院(部)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负责检查评比。

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实行“五个一”体系:一日、一月、一节、一检查、一考评。

1.“一日”指每周四为“宿舍卫生日”,各学院(部)每周四组织学生对宿舍进行大扫除并组织检查。

2.“一月”指每年下半年开展一次“文明宿舍活动月”活动。

3.“一节”指每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学生宿舍文化节”活动。

4.“一检查”指每周由专职安全卫生检查员对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纪律进行一次普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5.“一考评”指每年学校根据卫生、纪律情况对各学院(部)进行考评评比。

根据“文明宿舍活动月”开展情况评选“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优秀宿舍长”、“学生公寓管理先进单位”、“学生公寓管理先进个人”。

根据“学生宿舍文化节”开展情况评选“文化建设标兵宿舍”、“宿舍文化建设先进单位”。

第三十八条 “文化建设标兵宿舍”、“文明宿舍”、“文

明宿舍标兵”、“优秀宿舍长”称号是学生评优、奖学金评定及综合素质测评的重要依据,并由各学院(部)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先进个人”称号是考核学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律处分的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条 纪律处分的决定与执行按《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学生申诉处理按《青岛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公寓管理规定与本办法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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