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青大学位字[2004]20号
为了完成培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现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一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条 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学生,除应受到国家司法公安部门处罚外,同时还应受到学校的行政处分。
第三条 受行政处分的学生,应附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条 对能主动坦白交代、检举他人、认错态度较好者,处分从轻。但对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违纪后态度较差;(2)在本校曾受过处分;(3)同时违反两种以上校规,除以其主要错误为处分依据外,加重处分。
第五条 凡本条例未列举的,其错误性质明确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可依照本条例相近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毕业班的违纪学生,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除留校察看之外的其它处分。
第二章 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与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二)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和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法部门免于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持械打人或招来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分。
打人致伤者,除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须赔偿受害者的全部医药费和营养费用。如不按期缴纳赔款,加重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策划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或其他参与协同打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打架斗殴以及其他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抢夺、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蓄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一)价值在五十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多次作案,作案手段恶劣或作案价值在二百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打麻将、打扑克或赌博:
(一)上课和上自习时间打麻将、打扑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赌博,为首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场或赌具,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道德败坏者:
(一)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者,本人认错态度诚恳,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品行恶劣,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不文明行为及生活作风越轨者:
(一)男女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勾肩搭背、拥抱接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过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现本宿舍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酗酒、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提供伪证与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擅自离校者,以每天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考查)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一般考场纪律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指使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重犯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态度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考试作弊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该科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参与非法经商者;
(二)散布迷信、淫秽言论,传看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者;
(三)私用电炉、电热器等,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造成一定损失者;
(四)因学习成绩、毕业分配等原因,无理取闹者;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第二十一条 凡受行政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贷款者:
1.凡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酌情减少或终止贷款;
2.受勒令退学以上处分者,离校前必须还清全部贷款。
(二)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者:
1.享受奖学金者,因违纪受到处分后,停发其奖学金,收回已发出的《奖学金证书》,并在一年内取消奖学金的资格;
2.受处分者在本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三章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执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行政处分,按处分种类、等级分别由校院两级行政决定、执行和管理。
(一)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1.对学生给予警告及其以下处分,由学院做出决定,处理结果报校研究生处备案。
2.对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3.对跨院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由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报分管校长批准。研究生处将处分决定印发至有关单位。
4.警告及其以下的处分决定,由学院负责在本院范围公布;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由研究生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在全校公布。
(二)处分决定管理:
1.处分决定书面审批机关负责存档。
2.犯有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者,报校保卫处备案。
3.犯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者,报研究生处备案。
4.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做出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省教育厅批准。
学生处分决定书归入本人档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5.犯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者, 由研究生处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下达前,由审批机关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被处分学生如有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的三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对受到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处分者的申诉不予受理)。有关部门接到申诉后七日内复审,并将复审后的决定通知申诉学生,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经校研究生处批准、在我校旁听的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通知旁听生原单位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