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均须接受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未接受检测者,不能进入论文评阅和答辩阶段。
第三条 我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系统)作为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技术工具。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进行。
第五条各学院(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齐学位论文电子文档,统一报送校学位办公室进行检测。具体要求为:
(一)电子文档命名方式需使用学号-姓名-学院,否则检测过程中去除本人功能将无法启用。保存格式为WORD2007(优先采用)或PDF格式。
(二)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应包括全部内容,文本与申请答辩的文本必须一致,并经导师审核认定。论文答辩结束后,学位办将抽查部分答辩通过的论文进行再次检测,若申请人存在提交检测文本与论文答辩文本不一致,或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未按期提交学位论文进行检测者,视为放弃本次学位申请。
(四)经学校审核确认具有密级的学位论文不能进行检测。确定为“内部保密”的学位论文,按正常论文进行检测。
第六条 检测系统结果对判断学术不端行为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仍必须结合专家鉴定才能做出客观的判断。
第七条 检测结束处理意见。
以下“文字复制比”均指“去除本人已发表及引用文献复制比”。
(一)文字复制比小于或等于20%,经导师及申请人自审确认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二)文字复制比在20%至25%之间(不含20%,25%)的,培养单位须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填写《青岛大学学位论文重复性检测审查表》。
鉴定结果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修改后可重新检测”的,可在收到初次检测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培养单位统一将论文修改稿提交校学位办公室进行第二次检测。二次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小于或等于20%,经导师及申请人自审确认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第二次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仍超过20%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鉴定结果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按照《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青大学位字〔2014〕6号,下同)的有关规定认定并处理。
(三)文字复制比大于或等于25%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暂停其导师相应类别层次研究生招生一年。培养单位须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填写《青岛大学学位论文重复性检测审查表》。鉴定结果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按照《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并处理。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及导师若对系统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论文检测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意见,分委员会根据复核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办。
第九条 无论“文字复制比”高低,在授予学位前按照《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条 各学院(部)应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促进优良学风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研究生在修改论文过程中,不能为了降低重复率,只注重文字是否重复,而出现文章逻辑性差、文法错误等影响论文整体质量的问题,对此导师应特别注意。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议学位授予时,要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检测结果和鉴定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