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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药学院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26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博士生生源质量,逐步建立并完善适应拔尖创新人才特点和规律的选拔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

“硕博连读”招生专业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二、招生导师条件

参加“硕博连读”招生的导师须为当年博士生导师招生上岗排序中按招生计划1:1排序内的导师。校外博士生导师不参加“硕博连读”博士生招生。

三、学生申请条件

(一)品德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须为我院二年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或通过推荐免试方式入学的一年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三)硕士录取学习方式和类别须为全日制、非定向。

(四)申请人硕士专业应与所申请的博士专业为同一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

(五)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所修课程成绩均不低于80分;通过推荐免试方式入学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不作要求。

(六)具备较强的科研潜质和创新精神,能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并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学术成果突出,硕士期间应以第一作者发表不少于1篇高水平学术论文(不低于中科院2区)。

(七)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6分。

(八)硕博连读生获得博士学籍后,须进入博士生阶段非定向全脱产学习,并遵守博士研究生的相关学制规定和培养要求。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硕士阶段指导教师对该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表现和科研潜力进行评价,报考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填写接收意见。

(二)科研计划书。内容包括个人学习及学术研究经历、原创性研究成果、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拟从事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设想等。

(三)专家推荐书。须由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分别签字出具。

(四)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硕士课程成绩单原件(需加盖研究生成绩管理部门公章)。

(六)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表。

(七)代表性学术成果。

五、选拔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提交资格审核材料,学院根据本单位实施细则,对考生报名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按不高于1:2比例确定进入复试考核阶段的申请人名单。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对材料审核情况负有解释责任。

初审通过的名单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的考生资格名单将在学校研招网和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拟进入复试考核阶段申请人名单、复试考核时间及地点,学院应提前通知考生,并在网站公布。未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不允许参加综合考核等环节。

(二)审核

学院按招生方向成立由5名及以上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的招生考核小组。小组成员分别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采取面试笔试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者进行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审核,重点考察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质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综合素质审核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学习态度、人文素质及心理状况等方面。所有审核内容须保留可以复查的审核记录材料,面试各环节全程录音录像。

考核小组每位成员对所有参加审核的申请者进行综合评定(百分制,低于60分不予录取),按综合评定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六、录取

(一)学院招生工作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和综合评定成绩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将拟录取名单、录音录像、申请及考核材料送交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二)拟录取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未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导师和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承诺录取。

七、培养与管理

(一)“硕博连读”博士生自取得博士生学籍开始,按博士生管理,享受博士生待遇;进入博士研究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原则上不再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4”年(2年以硕士方式培养,4年以博士方式培养);以推荐免试方式入学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制为1+4年(1年以硕士方式培养,4年以博士方式培养)。

(三)“硕博连读”博士生在规定学制内修业期满,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博士学位论文,符合我校博士学位授予规定,将授予博士学位;若无法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培养单位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博,可转入硕士阶段培养,通过硕士论文答辩后,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授予硕士学位。

八、其它

(一)“硕博连读”博士生不需参加当年度博士生公开招考入学考试,但须在学校指定的研究生招生网站进行网上报名(采集数据上报教育部进行学历校验使用)。

(二)学校将对“硕博连读”录取的学生培养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对培养质量不佳的导师或单位,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暂停“硕博连续”招生资格、削减招生计划等处理。

(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由药学院负责解释。

 

青岛大学药学院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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