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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药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27    作者:    点击:[]

青岛大学药学院文件

 

                                             青大药字[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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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药学院

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学风建设是高等学校永恒的主题,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条件,也是衡量学院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为了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聚焦“活力青大”建设,围绕“一流本科、一流学科、一流大学”目标,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出发点,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切实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我院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多样化、高素质、强应用、重创新”的人才培养体系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教师群体对教学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投入,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强化学生在学风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主动学习的能力;构建“三全育人”模式,充分发挥教师在学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着力培养学生学会学习的能力、乐于学习的兴趣、勤奋刻苦的学习态度、严谨求实的学习精神和勇于创新的学习品格,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建设目标

以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新实践能力协调发展为宗旨,以丰富多彩的学风建设活动为载体,在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按照勤于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建设目标为总体要求,推动我院学风建设再上新水平。

三、学风建设措施

1.院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组织建设。

成立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把学风建设纳入学院党政工作的重点,加强对学风建设的统一领导,制定阶段性的学风建设目标。同时成立由院系领导、辅导员、学生干部组成的学风建设督察小组,加强对学风建设的检查与监督。有针对性地选取学风状况观测点,对学风进行动态监控,这是加强学风建设的必要保证。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督查:学生上课出勤率、学生自习出勤率、学生作业上交率、考试不及格率、四六级英语通过率。在学期末,学生上课出勤率、作业上交率由任课教师书面汇总反馈至辅导员,其他几项监测指标由辅导员统计汇总。督查采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各班的统计结果将以学风建设状况排行榜的形式每学期初在全院范围内公布。每学期期中考试后,学院分别召开公共课教师座谈会和专业课教师座谈会,充分听取任课教师对学院学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任课教师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汇总疏理,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2.树立师德意识,充分发挥教师在学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为平台,加强教师教学培训,引导教师广泛参与校院两级“青年教学能手”评选活动、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促进教师教育思想、教学能力、教学方法的转变与提升。以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和团队建设为基础,发扬传帮带的优良传统,着力培养青年教师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充分调动教师投身教学、关爱学生、潜心育人、协作创新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发挥教师群体在学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广大教师要认真遵守教师职业规范,严格执行教师调课申报制度,严格教学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得在课堂上接听手机、发送短信。严格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进程授课,上课前应认真备课,上课时须带讲义;按时批改作业,按时答疑辅导;积极接受学生提出改进教学方法的意见,积极参与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课堂上不得发布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言论,注重多从正面引导学生。教师在讲授专业知识、培养学生专业素质的同时,要注重师生互动,多与学生交流,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加强对学生学习能力、思想道德素质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引导学生成长,真正做到教书的同时达到育人的目的,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以教风促学风,形成教风、学风的良性互动。在教师聘任考核中,对于没有完成教学任务或教学效果差、学生反应强烈而又不加以改进的教师实施一票否决制。

3.严格课堂纪律,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任课教师为各教学班级该课程课堂教学纪律的第一责任人。教师要言传身教,教书育人。教师要主动钻研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效果,提高教学吸引力。教师要了解所学专业的特点、学生的有关情况,教学过程中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肃纪律。教师在课堂上应采用抽查、点名、做练习等有效方式进行考勤,将考勤结果定期反馈辅导员,并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将课堂纪律考勤和平时作业成绩纳入期末考试之中,通过日常考勤激发学生的重视程度和平时努力学习的积极性,促使学生注重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任课教师协助学生干部做好日常考勤工作,副班长每周将考勤记录本交至辅导员处审核,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如有特殊情况,需向辅导员书面请假,学院每月向全院公布学生出勤情况。学生上课严禁迟到、吃东西、接听手机或做其他与上课内容无关的事情。教师应对学生上课迟到、接听手机或做其他与上课内容无关的事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表现较差、不听劝阻教育的学生,课后及时报给辅导员,由辅导员教育处理。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及时上报学院,学院按照学校相应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完善学风建设的管理教育机制,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和学业导师作用。

明确辅导员在学风建设中的重要责任,将学风建设成效作为考核辅导员工作绩效的重要方面,对学风建设成效显著的辅导员,在年终考核时要给予重点倾斜。辅导员是班级建设和班级考勤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辅导员应不定期到教室和宿舍检查,监督学风建设的落实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干预,及时解决班级学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以学习为主题的主题班会,促使其转变学习观念,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对个别成绩差、学习不努力的学生要靠上去做工作,加强督促监管力度,工作中多与任课教师、学业导师和家长联系。

各班级班主任、学业导师应在班级学风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对班级学风建设负责。班主任、学业导师应经常召集参加主题班会,与学生进行教学、学习等方面的交流。贯彻学校学业预警和帮扶制度等规章制度,班主任、学业导师应时常了解班内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状况,定期与学生沟通交流,提出明确的学风建设工作要求,积极正确指导班级工作,有效地促进良好班风、学风的形成。

5.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进一步完善促进学风建设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完善各类评奖评优条例、加强综合测评管理、制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等,用科学、系统的制度来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和学习习惯。加强校规校纪教育,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违纪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加强考风考纪建设。欲正学风,先正考风。考风是对学风的实地检验,也是学风建设状况的有效反映。严肃考试纪律,学院分管领导及辅导员对班级考场秩序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监考人负有具体责任。监考教师务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维护学校的考试纪律,为学生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和秩序,更要从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做好防止学生违纪的各项措施。对发现考场违纪现象,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公布。

贯彻实施“学在青大”行动计划和读书计划。依托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学业导师以及学生社团组织,深入开展“文明课堂”和“我的课堂我做主”主题教育活动和优良学风班级、宿舍创建活动,大力营造良好的学风。推动学生由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引导学生崇尚学术、乐学好学、追求卓越,全面激发学生成长成才的动力。

开展学风建设思想大讨论。开展班委会、班会、宿舍卧谈、兴趣小组等形式的学习思想大讨论,通过讨论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发挥朋辈育人优势,加强典型培育和宣传,组织好“身边的楷模”宣传教育活动,用学生身边的人和身边的事,引导启迪广大同学,引导学生知学、乐学、善学;提倡引导学生到固定教室自习,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发挥学生会的监察监督作用,定期查课及查自习。

制订网络行为公约。引导学生科学利用互联网,严禁学生在上课自习时在宿舍利用电脑从事聊天、游戏等非学习性活动。辅导员及学生会要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抽查,若发现违反者,一个月累计1次者,将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处分,累计2次者将给予警告处分,取消受处分学生本学期的评优资格。

利用勤工助学、党团组织发展等机会进行学风教育,发挥评奖评优工作的激励、评价、导向功能,使学习态度、学习成绩成为各类推优评比的重要参考指标。

学生要尊敬老师,尊重老师的劳动,服从老师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对教学及管理中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学院反映。
   6.鼓励学生创新,形成实践创新风气

重视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大力支持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结合我院的专业特点,开展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发挥我院师资力量优势,积极引导鼓励本科生学生走进实验室参与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的科研活动。支持和鼓励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进行相应学科科学研究并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或取得一定标志性成果,可上报教务处认定后获相应的创新学分并向学校申请相应奖励。对有科技竞赛和创新成果的个人和团体,在评优、评奖、组织发展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7.优化育人环境,实现环境育人

优化校园文化软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通过参加校园文化节、校园文明活动月、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等活动,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生活品位。在组织校园文化时,要注重学术、科技、文化含量,争取创设精品项目。重点围绕励志成才教育、诚实守信教育、感恩责任教育和人文素养教育等,实施“一院一品牌”建设计划,建立底蕴深厚、特色鲜明、深受学生喜爱的育人工作品牌。

学院研究生会、学生会应制定学年计划,积极开展各类学习经验交流会、学术讲座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各种证件的培训考试,如国家级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定期邀请校内外专业人士做有关本院学科和相关专业的讲座,同时也倡导学生去听取其他领域的报告,增强综合素质,促进学风建设。

8.做好就业指导,推动考研工作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生就业工作。发挥导师、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在学生就业工作方面的积极性,引导鼓励导师运用自身社会资源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邀请相关专家、领导做相关的就业分析和指导,使毕业生能有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同时在低年级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高年级开设就业指导教育,为以后就业打下坚实的专业基础,促使低年级学生意识到就业的压力,更加积极的投入到学习中,推动学风建设。

学院加大考研指导力度,定期了解各年级学生考研意向,定期召开考研讲座,邀请相关教师、考研明星召开考研经验交流会,加大考研成功学生的宣传力度,在全院形成考研的氛围,引导学生成长为高层次人才。

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以导师引导为主加强研究生学术风气和学习风气,研究生导师要加强对所带研究生的教育管理,提高学术水平,培养研究能力,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和研究风气。导师要做表率,通过学风引导,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

9.进一步加强和学生家长的交流和联系

发挥学生家长在学风建设中的互动作用,及时通报学生的学习表现情况。制定和完善与学生家长的联系方式,争取能在第一时间及时联系上家长,每学期开学初或学期末给学生家长写一封关于学生本学期综合情况考察信,准确及时的向学生家长汇报学生的学年表现,与家长共同分析学生学习情况,共同商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措施,同时认真听取学生家长对学院学风建设的建议和意见,采取学院、家长、学生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共同管理,共同发展的形式加强我院学风建设。

 

                                      青岛大学药学院

          201738

 

附:1. 青岛大学药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青岛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试行)》青大教字[20069

    3.青岛大学教师评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青大教字[2005]54

4.《青岛大学考试管理规定》青大教字[200535


 

青岛大学药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克威    王春

副组长:孙勇    李政

学风建设办公室:张怡  雷舒涵

成员:王蕾  高华  刘坤  王威  李英霞 班主任  学业导师  研究生会  学生会  班委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教字[20069

                                                    

 

 

     

《青岛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 教学 规范△ 通知

  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412日印发


 

青岛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加强本科教学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师任课资格

    1、任课教师必须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尚未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新教师必须经过学院组织的试讲和考核,合格后方能试用。

2、严禁安排教学不合格或不具备该专业领域教学能力的教师任课。对不合格教师,取消其主讲教师资格,可安排进修或担任助教工作。经重新考核,合格后可重新安排课程教学,不合格者改聘其它工作。

3、教授和副教授每学年必须承担本科生课程。

二、教学计划

4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经学校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执行。

5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任何单位、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学院(部、中心)和教研室归口承担。

6、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接到教学任务通知后,要尽快分解教学任务,具体落实到各有关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教师,认真填写教学要求。

7、经审批同意执行的教学计划,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教学计划,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变动理由,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同意,提前一个学期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审批。

三、教学大纲

    8、每门课程都必须制定教学大纲。每次修订教学计划或对课程内容作较大变动时,必须相应修订课程教学大纲。

9、制订教学大纲的原则是:

1)必须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本门课程规定的要求制订;

2)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应参照教育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规定要求制订;

3)要努力反映本学科的最新发展;

4)要妥善处理与相邻课程的分工与合作,循序渐进;

5)贯彻“少而精”原则,注重知识点及其相互关系;

6)注重通过课程教学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10、教学大纲经学院(教学部)审定并报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执行。执行过程中,允许教师根据教学情况适当加以变动和修正,但须报学院(教学部)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学院(教学部)要定期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情况。

11、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前两周上网填写《青岛大学教师教学日历》,并经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12、课程负责人在上课前两周上网填写青岛大学本科课程信息,内容包括:

1)课程负责人;

2)教材;

3)参考书;

4)课程说明;

5)内容简介;

6)课程大纲;

7)教研室。

四、教案和讲稿

13、教案和讲稿是教师组织教学的必备教学文件,教师上课必须有教案和讲稿。

14、各教学单位要重视教师教案的撰写和教学法研究,经常开展教案研讨和评比,要请经验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对青年教师示范。对青年教师的教案请各教研室(系)审核把关。新上课的青年教师开课前应完成全部教案和讲稿,并交教研室(系)主任审阅。

15、在确保教案、讲稿质量和遵循一般规范化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形成个性化的、特色突出的优质教案和讲稿。对于多媒体授课课程,完整且优秀的多媒体课件可以作为讲稿使用。

16、由于课程类别、教学内容、教学风格的差异,教案书写的具体格式不作统一的规定。讲稿和教案可合二为一,但必须包含教案要求的主要要素。

四、教材选用与管理

17、必须选择使用体现本学科高水平的最新教材,任课教师选用教材要经学院(教学部)审定并报分管教学领导批准。

18、由本学院、教学部教师开设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必须使用同一教材。同时,学校也鼓励教师遵循教学改革方向,选用不同的高水平教材开展教学试验。

19、学校鼓励教师采用国际通行教材、教育部推荐的全国优秀教材。教师自编出版的教材必须符合教材的规范和教学要求,并经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学生购买自编教材。

五、课堂教学

    21、每学期开课之初教师应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教学安排和要求,包括:教学目标、主要教学内容和安排、作业和实验要求、考试的要求、教材和参考资料、相关专业网站、课件网址和下载方法、学习注意事项等。

22、教师要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认真上好每一堂课。鼓励教师应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23、任课教师坚持教书育人观。要教育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培养学生遵守纪律、勤奋学习、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品德。从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学生,及时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

六、实践教学

24、学校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青岛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青岛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和《青岛大学青岛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条例》规定,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放在同等重要地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实际动手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七、作业、辅导与答疑

25、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布置一定量的作业或实验,并及时批改和进行课堂讲评。原则上,任课教师在每个教学单元应布置1-2次作业,并于两周内完成批改后返还给学生。由本学院(教学部)教师在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有统一的作业要求和作业量。

26、学生平时作业或实验必须评分,并在学生成绩单上登记为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作为评定学生课程总成绩的一个部分,按学校规定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27、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辅导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但以个别辅导为主;尤其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帮助。一般每学期集中辅导答疑须在两次以上。

  28、助教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进行辅导答疑,要熟悉讲课内容或跟班听课,明确辅导要求和目的,认真做好准备,同时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没有配备助教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负责。

八、考核

29、所有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30、由本学院(教学部)教师在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统一期末考试形式、试卷和批改标准。

31所有卷面考试均应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试卷,试题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图表、公式等要规范、工整、清楚。

32、各课程均应同时拟定试题不同但分量、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并附有相应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经系主任审阅同意后抽取其中一份作为考试试卷,另一份作补考用卷。考试时,主考和监考教师必须提前到位。监考教师应遵守监考守则,认真监考。

33、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实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

34学生成绩一律采用网上录入的方式。由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录入成绩。成绩核对无误并提交后,由任课教师打印出成绩表,并签字认可。成绩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开课部门和任课教师留存备案。

35、每学期第一周为学生成绩复议期。学生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填写《青岛大学成绩复查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送交开课单位进行复查。第二周为学生成绩修正期。开课单位根据任课教师的申请或对学生成绩复查的结果,由学院通知任课教师负责修正。修正结果应书面反馈到学生所在学院。

36任课教师应对期末考试试卷及时分析,针对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改进本课程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

37、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主动配合教务人员,将相关材料及时交给教务管理人员做好课程档案的建设工作。

九、教学纪律 

38、教师必须按照学校安排的教学时间认真教学,不得随意调课;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减少课时或提前结束课程;严格禁止私自安排其他人员代课。

39、教师因公差、出访、参加学术会议或意外事情需要调课,必须填写《青岛大学停课、调课审批表》,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停课、调课。教学秘书应及时将调课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学生,教师返校后必须根据调课计划安排补课。

40、教师进入课堂,必须关闭所有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41、上课时应服饰整洁,仪表端庄,言谈得体,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42、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不能随便调整学生的考核成绩或总评成绩,学生的考核成绩要按时上交。

十、教学研究

43、各学院(教学部)要制订对年轻教师的培训和培养的计划。要通过“传、帮、带”等形式,开展教材研究、探讨教学方法、分析疑难问题,指导年轻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工作。

44、各教学单位要结合本学科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组织和推动精品课程和双语课程建设,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每学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本单位的教学经验交流会,总结成果,提出下一学年教学改革计划和实施方案,鼓励和表彰优秀教师。

45、任课教师要加强普通话训练和教学法研究,努力提高教学水平;要注重研究讲课艺术,避免照本宣科、语言枯燥、词不达意;要注重课程组织方式的选择,注意调动学生参与教学过程或课堂教学,推动师生互动,避免满堂灌;要注重课程教学中的知识点,授课内容要系统、重点突出;要合理使用多媒体技术和板书;要根据教学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和更新教学课件。

十一、教学质量保障

46、各学院、教学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教学检查制度,采用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着重组织好学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教学秩序、教学任务的落实及完成、教师授课、学生出勤、考试等情况,及时汇总和解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47、学校每学期组织课堂教学质量测评一次,各学院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做好学生评教的宣传工作,认真做好学生评教的组织工作,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和公正。

48、授课教师每学期末应对所任课的班级填写教师评学表。评学表的组织填写、收集汇总、反馈等项工作由各学院教科办(党政办)负责进行,每学期末将结果报教务处。

49、建立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和完善全校性的督学听课、学生评教、教师评学、学生教学信息反馈动态数据库,采取各种形式和渠道保证教学质量信息的上下贯通。加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诸环节和社会信息反馈等各方面的工作。采用召开专题教学工作会议、召开师生座谈会、教学检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教师和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的建议和要求,对来自校院教学督导组、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学生教学信息员及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等教学质量评价信息及时汇总和整理,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反映至学院、反映至有关部门、通知教师本人、校园网上发布等各种方式予以及时反馈,以便及时改进不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十二、其他

50、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1、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教字[2005]54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教师评学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教师评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教育  教学 办法  通知

  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12月6印发

 

青岛大学教师评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青岛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评学的目的

教师评学工作是教师对所授课程学生学习情况做出的总体评价。通过教师评学工作,可以较为准确地获取有关学生学习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并采取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真正解决学生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加强学风建设、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二、教师评学的内容

教师评学工作主要针对学生学习风气、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进行,内容包括三个项目共计十个观测点。通过对这些项目的考察,旨在使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成效等方面的情况得到较为全面的了解,也为各教学单位找出学生学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教师评学的时间

教师评学工作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一般从第十七周开始,至第十九周结束。

四、教师评学的方法

目前教师评学采用填写纸质《青岛大学教师评学表》的方式进行,待条件成熟时采用网上评学。

五、教师评学的程序

1、所有任课教师根据授课班级的数量到各教学单位领取《青岛大学教师评学表》(每教学班一份),按要求填写后交授课班级所在学院(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教师评学表送交教务处教学评价科,通识教育必修课教师评学表分别送交相关开课单位)。

2、各教学单位将教师评学表以教学班为单位汇总,同时写出学生学习情况评价总结报告,经领导审阅签字盖章后连同教师评学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稿)一并报送教务处教学评价科。

3、教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报送的材料,写出当学期全校学生学习情况评价总结报告,呈报校领导,送交有关职能部门领导。

4、教师评学表及教师评学汇总表原件由各教学单位存档备查(其中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教师评学表由教务处存档)。

六、教师评学结果的使用

教师评学的数据和结果将提供给学校、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学风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附件:1、青岛大学教师评学表

2、青岛大学教师评学汇总表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教字[200535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  考试△  规定  通知

  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8月30印发


 

青岛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端正考风,规范考试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的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与安排

 

第三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四条 每学期考试前,各学院要召开有关考试工作专题会议。

1.院系领导办公会,根据学校对考试工作的要求和学院具体情况,研究有关考试的具体工作。

2.召开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议,部署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3.召开学生考前动员会,申明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营造健康向上的考试氛围。

五条  停课复习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不能在规定时间进行的,由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校管通识教育必修课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各学院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安排。

第七条 考试的考场、监考人员由各学院安排。考场一律采用单人隔位随机编座,学生对号入座的方式。每40人及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每增加20人增加一名监考教师。

第八条 考查课、体育课、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考试(考查)工作应在期末停课前结束。

第九条 期末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期中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考试安排表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编排,按一楼一表的形式,于考前一周报教务处,通识教育必修课及跨院课程考试安排应同时报送相关开课部门。考试过程中需使用计算工具(如计算器等)的必须予以注明。

学院应给每一位监考人员发监考任务通知书,其上注明考试时间地点、取送卷地点、考试班级和应考人数。

 

第三章  答疑与命题

 

第十一条 期末复习的范围应是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不划复习范围,不出复习提纲,不得泄漏或变相泄漏考试内容。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停课复习考试期间安排不少于一个工作日的个别答疑,并将答疑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学生。

第十三条 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主要考核学生对本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适当。基本题占40%60%,综合题占30%50%,有一定难度的题占10%。命题时应同时确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试卷上注明每道题的分数。

第十四条 各课程均应同时拟定试题不同但分量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并附有相应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经系主任审阅同意后抽取其中一份作为考试试卷,另一份作补考用卷。

第十五条 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统一命题。有题库的课程由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从题库中选题组卷。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有组织、有计划地探索实践平时检测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笔试、口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开卷考试、一张纸开卷考试、开卷与闭卷结合、考试与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结合等有利于考核学生综合素质,有利于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以及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凡采用开卷考试、一张纸开卷考试、开卷与闭卷结合等考试形式的课程,命题教师或命题组应明确规定允许学生可携带的参考书籍、材料的范围,填写《青岛大学考试改革申请表》,经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十七条 所有卷面考试均应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试卷,试题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在考前两周提交试题,院系领导必须在考试前两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交教务处印制,并在印务单上注明印卷份数(包括插班考试人数)、取卷时间及其它要求。

第十九条 试卷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在印卷期间,学生和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卷室。在印制过程中出现的废卷,要立即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领卷时,应清点试卷份数,检查试卷印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若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试卷在考试前属学校机密文件,各教学单位应将试卷按各考场学生数分装密封后存放于办公室内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试卷安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回家。

第二十三条 阅毕试卷属学校教学档案,应按要求装订好由开课单位保留。

第二十四条  试卷装订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基本要求,所有考试试卷(包括考查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均需装订成册。装订成册的试卷包含的内容为答卷册封面、学生考试成绩(卷面)表、考试成绩分析表、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表、考场记录表和学生的考试答卷。

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封面,封面上的内容填写要齐全。

考试成绩分析表要对学生期末考试的卷面成绩做出恰当的分析与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期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学生考试答卷的排列顺序应与学生考试成绩表的顺序一致。

考场纪律正常的将原始考场记录表装订到试卷内,有违纪或作弊记录的将复印件装订到试卷内。

 

第五章  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答卷原则上应在批阅前进行密封。由两名以上教师任课的课程阅卷时,应采用分人分题流水作业的方法,统一阅卷。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各直属教学部(中心)应逐题抽样检查教师的阅卷情况,抽查量不低于试卷总量的20%

第二十七条 学生单科成绩一律采用网上录入的方式。由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录入成绩。成绩核对无误并提交后,由任课教师打印出成绩表,并签字认可。成绩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开课部门和任课教师留存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作弊或缺考,其成绩均以0分计,并在打印出的书面成绩表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 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实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低于50分的,总评成绩不能评定为及格。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严重不符合正态分布的,有院系提出校正方案,经教务处批准后,对成绩进行系统的校正。

第三十条 学生通过登录教务在线之学生空间,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开学一周内确认自己的成绩。

第三十一条 阅卷结束后发现阅卷有误,或学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需要查询时,须填写《青岛大学成绩复查申请表》,经开课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指定两人以上同行专家复查试卷,由复查试卷的教师在试卷上更正,并将更正原因、依据详细填入《青岛大学成绩复查申请表》中,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复查试卷的教师在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

每学期第一周为学生成绩复议期。学生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填写《青岛大学成绩复查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送交开课单位进行复查。

第二周为学生成绩修正期。开课单位根据任课教师的申请或对学生成绩复查的结果,由学院通知任课教师负责修正。修正结果应书面反馈到学生所在学院。

第三周为学生成绩归档期。由教务员负责通过教务在线完成学生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巡视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各直属教学部、中心应成立考试工作检查督导组,于考试日全天巡视检查本学院的所有考场。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及时填写《青岛大学考试情况汇总表》报教务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巡视组,检查、考核并通报各教学单位的考试组织、监考及考风情况。

 

第七章  监考守则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须提前到达指定考场,清理、布置考场。于考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第三十六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组织学生入场按指定座位就坐。考试开始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宣布本考场考试课程、时间和班级,宣读考场规则,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证件与学生本人是否相符,桌洞内物品是否放到指定地点等。

第三十七条 发放试卷后,宣布试卷纸张数并提醒学生清点试卷纸张数;开考后,提醒和督促学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监考教师不得与学生交谈,不宣读考题,不解释题意。卷面字迹不清的,要当众说明并写在黑板上。

第三十九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收发卷;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延长时间。

第四十条 到达考试结束时间时,监考教师立即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收齐,清点份数无误后指令学生退场。

第四十一条 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报、看书、谈话或做其它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坐着监考。

第四十二条 监考教师如发现考生有违纪和作弊行为,按第十章所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考教师须认真填写考场记录,于考试结束后随同试卷一并上交(包括作弊物证)。

 

第八章  考场规则

 

第四十四条 学生须提前15分钟持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考试时将本人有效证件放置在桌子左(右)上角,以备检查。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检查清理考场,将座位周围、本人桌凳及伸手可及范围内的物品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凡闭卷考试,不得将书籍、笔记、文具盒、草稿纸、垫物、掌上电脑、快译通、具有存储数理化公式功能的计算器、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已携带者须在进入考场时集中放到讲台前)。开考后在课桌上、桌洞内及伸手可及的地方发现以上物品均按违纪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凡开卷考试,只允许携带规定范围内的参考书籍、材料等,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其他形式的考试,按相应的考试要求携带相关物品。

第四十八条 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该课程按旷考论。开考30分钟以后,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十九条 学生接到试卷后,应当场清点试卷页数,如有缺页立即举手声明,申请补发。在试卷指定位置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

第五十条 考试期间,学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等物品,装订好的试卷不许拆开。

第五十一条 考生答完试卷后,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放在课桌上,等候监考教师允许退场的指令。

第五十二条 考试期间,学生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第五十三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考场违纪或作弊行为。

 

第九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场违纪处理:

1、带入书包、书籍、笔记本、草纸、垫物等,不按规定清理、放置者;

2、带入掌上电脑、快译通、能存储数理化公式的计算器及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者(不论使用与否);

3、未经监考老师许可或检查,传递计算工具、空白纸张(无答案或印痕)者;

4、提前交卷后,在教室外大声交流答案者;

5、未经监考教师允许而离开考场。

6、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作弊处理:

1、夹带小抄者,不论使用与否;

2、传递试卷、小抄、草纸(有字迹或印痕);

3、有意将自己的试卷给他人看者;

4、相互交换答案、交头接耳、低头私语、偷看他人试卷者;

5、宣布考试结束,尚未交卷前,相互通报答题情况或看他人答案者。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作弊处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3、重犯考试作弊的。

第五十七条 考场违纪和考场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对违纪者应立即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将违纪情节记入考场纪录;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没收作弊物证,并责令作弊学生在物证和试卷上签字,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字。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记入《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立即交考生所在学院教科办。

第五十九条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六十条 教师在阅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报的作弊行为由被举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  

第六十二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学院教科办核实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报经教务处核准后,按照《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规定的权限由学院或学校行文。

第六十三条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并由其签收。由学院行文处分的,处分文件同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  

第六十四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由学院或教务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青大教字[2003]68号《青岛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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